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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守護』定期危疾壽險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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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每個人生階段當中,爲達到不同的目標,都會努力打拼。如萬一在沒有先兆情況下,遇上突如其來危疾時,將會爲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聯豐亨人壽特意推出「用心守護」定期危疾壽險保障計劃,守護您的同時,亦守護您的家人。





一.  多種保障年期,靈活選擇

      「用心守護」設有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40年不同的保障年期,可按需要選擇最合适的保障年期。


二.  危疾保障多達104種,護您周全

       受保的55種嚴重疾病(1)(3)、40種非嚴重疾病(1)(2)(4)及9种兒童疾病(1)(4)(6)。全方位照顧您和您的家人。


三.  危疾兼備人壽,保障全面

       本計劃除了危疾保障的同時,亦兼備人壽保障的功能。所以,倘若被保人不幸身故,將支付其身故賠償(1)(11)給予保單的受益人。


四.  短期繳費,財務更好的預算

       特設5年、10年兩種繳付保費計劃,肋你早日完成供款,輕鬆自在。



供款年期
5年
10年
投保年齡10歲至(70歲 - 保障年期)
保障年期

5年繳:10 / 15 / 20 / 25 / 30 / 35 /40 年

10年繳:15 / 20 / 25 / 30 / 35 /40 年

最低投保金額澳門元/港元400,000
保費繳付方式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



保障種類保障疾病保障年期基本計劃賠償額

55種

嚴重疾病(1)(3)

53種

嚴重疾病*

最高至被保人

70歲^

  • 索償時基本計劃的投保額 - 欠款(如有) - 未繳的應付保費(如有) - 已支付的非嚴重疾病賠償及兒童疾病賠償(如有)

不能獨立生活

被保人

10歲至65歲

完全及

永久傷殘

被保人

18歲至70歲

40種

非嚴重疾病#(1)

36種

非嚴重疾病

最高至被保人

70歲^

  • 投保時之投保額的 20% - 欠款(如有) - 未繳的應付保費(如有)

  • 可作多次索償,惟每種非嚴重疾病只限賠償1次

  • 每名受保人就每種非嚴重疾病的最高賠償金額爲澳門元240,000(澳門元保單)/ 港元240,000(港元保單)

原位癌

最高至被保人

70歲

  • 投保時之投保額的 20% - 欠款(如有) - 未繳的應付保費(如有)

  • 最多可賠償2次(每次需病發於不同受保器官)

  • 每名受保人就所有原位癌索償的累計賠償金額上限爲澳門元360,000(澳門元保單)/港元360,000(港元保單)

治療冠心病的

小型介入手術

最高至被保人

70歲

  • 投保時之投保額的 20% - 欠款(如有) - 未繳的應付保費(如有)

  • 每名受保人就所有治療冠心病的小型介入手術索償的累計賠償金額上限爲澳門元3600,000(澳門元保單)/港元360,000(港元保單)

主動脈疾病或

主動脈瘤的血

管介入治療@

最高至被保人

70歲

  • 投保時之投保額的 20% - 欠款(如有) - 未繳的應付保費(如有)

  • 每名受保人就所有主動脈疾病或主動脈瘤的血管介入治療索償的累計賠償金額上限爲澳門元400,000(澳門元保單)/港元400,000(港元保單)

早期惡性

腫瘤&,@

最高至被保人

70歲

  • 投保時之投保額的 20% - 欠款(如有) - 未繳的應付保費(如有)

  • 每名受保人就所有早期惡性腫瘤索償的累計賠償金額上限爲澳門元400,000(澳門元保單)/ 港元400,000(港元保單)

9種

兒童疾病#

9種

兒童疾病

至被保人

18歲前

  • 投保時之投保額的 20% - 欠款(如有) - 未繳的應付保費(如有)

  • 所有兒童疾病只限賠償1次

  • 每名受保人就所有兒童疾病的最高賠償金額爲澳門元240,000(澳門元保單)/港元240,000(港元保單)

"*"

53種嚴重疾病指除「不能獨立生活 」及「 完全及永久傷殘」外,所有受保的嚴重疾病。

"^"

個別疾病之保障年期由受保人6歲開始,詳情請參考聯豐亨人壽繕發的保單條款。

"#"

每一張保單下的兒童疾病賠償及 / 或非嚴重疾病賠償合共的最高賠償總額為投保時之投保額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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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惡性腫瘤”包括早期前列腺癌、早期甲狀腺乳頭狀癌、AJCC第二期或以上非黑色瘤皮膚癌。

"@"

“主動脈疾病或主動脈瘤的血管介入治療” 及 “早期惡性腫瘤” 在聯豐亨人壽保單下同一被保人每次最高賠償金額澳門元 / 港元400,000(因應保單承保表中列明的貨幣而定)。




(a)在本保單中,對於保單繕發日期或加簽批單日期或最後保單復效的生效日(以最遲者為準)起計首九十(90)日內患上的首次出現或顯現有關病徵或狀況或任何首次診斷的任何非嚴重疾病、兒童疾病或嚴重疾病,將不獲任何非嚴重疾病賠償、兒童疾病賠償、嚴重疾病賠償。此項不适用於由意外事件導致的非嚴重疾病、兒童疾病或嚴重疾病。



(b)因以下任何一項而直接或間接,完全或部份之間係而引起、與其有關、導致或產生的嚴重疾病、非嚴重疾病及兒童疾病,將不在保單非嚴重疾病賠償、兒童疾病賠償、嚴重疾病賠償的受保範圍內:

(i)任何已存在的醫療狀況;

(ii)先天畸形或異常、不育或絕育;

(iii)服用非由醫生處方的藥物、濫用酒精或服用毒品;

(iv)任何在被保人死亡後診斷的嚴重疾病、非嚴重疾病或兒童疾病;

(v)屬於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的疾病或人類免疫力缺乏之病毒(HIV)感染及 / 或其有關之疾病包括後天免疫力缺乏症(即愛滋病)及 / 或因愛滋病引發之任何突變、衍生或變異,保障給付條款內所指因輸血感染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或因職業感染人煩免疫力缺乏病毒(HIV)的除外。於本保單下,愛滋病的定義將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於1987年所採用及其後不時調整之定義;

(vi)核分裂、核熔合、核燃料或燃燒核燃料或核子武器物料後的核廢料的放射性所產生的電離輻射或污染;

(vii)戰爭或戰鬥(不論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人民集體騷動、叛變、革命、暴動、罷工、恐怖份子或類似戰爭的行動;

(viii)參與任何軍事或維持和平活動;

(ix)任何人士為自己或代表任何團體或組織或與任何團體或組織有關,以恐怖主義、綁架或企圖綁架、攻擊、毆打或其他暴力手段去強行影響任何團體、法團或政府;

(x)任何蓄意自毀之行為;

(xi)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或

(xii)職業運動、任何比賽、借助呼吸器具水中活動、空中活動(包括高空彈繩跳、懸掛式滑翔、熱氣球飛行、跳傘及特技跳傘),但作為機員或購票乘客乘搭具有正式牌照商業固定航班的載客飛機則除外、或任何危險活動或運動,除非得到特別批單同意的除外。



上述只供參考,有關全部及詳細不保項目,請參閱此保障之保單條款。


重要事項:

本宣傳品僅供參考,並只在澳門以內派發,不包含保單完整條款,而有關完整條款載於保單文件中。並且,本宣傳品不能詮釋為在澳門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聯豐亨人壽的任何產品的要約、招攬及建議。有關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詳情(包括詳細條款、細則、除外事項、保單費用及收費),請參閱聯豐亨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及條款。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您的專業理財顧問或聯繫聯豐亨人壽客戶服務熱線28700883。

保單權益人須承受聯豐亨人壽的信貸風險。若保單權益人於保單初期終止此計劃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額可能遠低於已繳付的保費。

聯豐亨人壽保留根據擬被保人及申請人於投保時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有關投保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請的權利。



備註

(1)

被保人的保障期內,非嚴重疾病及兒童疾病之賠償金額為投保金額的20%,可作多次索償,賠償總上限為80%投保額。惟每種非嚴重疾病及兒童疾病只限賠償1次;原位癌最多可賠償2次(每次需病發於不同受保器官);而嚴重疾病及身故索償之賠償金額為投保金額的100%,只限賠償1次。

(2)

治療冠心病的小型介入手術最高賠償金額澳門元/港元360,000;原位癌所有索償的累計最高賠償金額澳門元/港元360,000;其他非嚴重疾病及兒童疾病以每名被保人就每種疾病最高賠償金額為澳門元/港元240,000。

(3)

嚴重疾病賠償金額為投保金額扣除欠款及未繳的應付保費,及所有已支付的非嚴重疾病賠償及兒童疾病賠償。

(4)

非嚴重疾病及兒童疾病賠償金額為投保金額的20%扣除欠款及未繳的應付費仍維持不變。

(5)

因疾病及 / 或意外受傷引致智力受損疾病之保障年期由受保人四(4)歲開始。詳情請參閱聯豐亨人壽繕發的保單條款。

(6)

兒童疾病首次診斷日是在被保人年齡達十八(18)歲前發生。詳情請參閱聯豐亨人壽繕發的保單條款。

(7)

被保人首次診斷此症之年齡必須已年滿六(6)歲以上。詳情請參閱聯豐亨人壽繕發的保單條款。

(8)

於被保人達六十五(65)歲時即時自動終止。詳情請參閱聯豐亨人壽繕發的保單條款。

(9)

被保人首次診斷此症之年齡必須已年滿十八(18)歲或以上。詳情請參閱聯豐亨人壽繕發的保單條款。

(10)

保障將於被保人年滿七十(70)歲時即時自動終止。

(11)

被保人於保單有效期內身故,索償將以保額100%扣除欠款及未繳的應付保費和已支付的累積賠償金額後餘下的總額。



風險聲明:

a.

匯率及貨幣風險的聲明:若本計劃的投保貨幣並非本地貨幣,您須承擔匯率風險。匯率可能因為各種原不時引起的波動,您可能因匯率產生的波而蒙受部分經濟損失。隨之繳交付的保費(如有)亦有可能比首次繳付保費金額為高。您應留意潛在的貨幣匯率風險以決定投保採用何種貨幣。

b.

保單權益人應在保費繳費年期內按時繳交保費。如所需金額(如保費)未能於聯豐亨人壽指定之寬限期(如適用)完結前繳交,保單有可能終止或失效。惟須受自動保費貸款(如適用)(聯豐亨人壽將自動從不能作廢價值內以貸款形式墊繳保費)及不能作廢條款限制(如適用)。如因未能繳付保費導致保單被終止或失效,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退保價值可能低於已繳總保費及失去保單所提供的保障。

c.

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聯豐亨人壽有可能在保單到達期滿日前終止保單:


(i)

被保人身故;或


(ii)

聯豐亨人壽批准保單權益人書面要求退保;或


(iii)

於保費寬限期後保單失效;或


(iv)

不能作廢價值少於零(如適用);或


(v)

聯豐亨人壽已支付或將會支付的賠償總額已經達至保單所有保障之賠償上限(如適用)。

d.

實際的通脹率有機會較預期高,因此,您所獲發金額之實際價值可能會較低。



不得異議

本不得異議條款只適用於保單下之身故賠償。除因欠繳保費或欺詐外,自保單簽發日或恢復生效日(以較後者為準)起計在被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保單之有效性將不得被爭議。為免誤會,如涉及任何欺詐、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重大事實的情況下,聯豐亨人壽有權在被保人身故前的任何時間根據欺詐、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重大事實條款或在法律另有准許的情況下使整份保單無效,而不受此不得異議條款所限制。



年齡及 / 或性別的錯誤陳述

保單是依據承保表上所載有關被保人的年齡、性別或其他與被保人相關的事實而繕發。除了聯豐亨人壽在被欺詐的情況下擁有之權利外,若被保人的年齡、性別及/或其他與被保人相關的事實被誤報,則保單上須支付的金額及賦予的所有利益,將按照已付的保費與確實被保人的年齡、性別及相關的事實所計算原可購買的利益。若被保人的年齡被報大或性別被誤報而導致多繳保費,聯豐亨人壽將退回多繳付之保費。若聯豐亨人壽知悉被保人的確實年齡、性別及/或其他與被保人相關的事實,而被保人原應不符合被保資格,聯豐亨人壽可行使絕對酌情權終止保單,而聯豐亨人壽的責任僅限於退回已繳保費(不含利息)。



欺詐、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重要事實

保單權益人應盡所知所信,提供完全屬實及真確無訛的陳述及答案。若投保書中(如有),或保單所依據的聲明,或相關影響保單或聯豐亨人壽的風險的任何其他事項,或根據保單作出的索賠的任何欺詐、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重大事實的情況,聯豐亨人壽有完全和絕對酌情權使保單無效,而保單之下的任何索償將被取消。除非有欺詐情況,否則在該等情況下保單權益人已繳付的任何保費將被退回給保單權益人。



冷靜期

保單權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及取回所有已繳保費。(退回的保費以保單貨幣為計算單位,或以退款日所提供的兌換率,以相應的澳門元 / 港元繳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聯豐亨人壽可在退回保費中扣除在核保時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並不限於身體檢查及調查費用)。但是保單權益人必須簽署該通知,並確保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於冷靜期內直接收到。保單冷靜期為緊接保單交付予保單權益人或保單權益人的代表後起計的21個曆日。



保單退保

冷靜期過後,於保單有效期間及未曾批核嚴重疾病賠償索償及在保單已有積存保證現金價值(如有)的前提下,保單權益人可向聯豐亨人壽要求取消保單以取得保單價值(如有)。此權利在首個(及其後的)保單年度的保單續保後仍然適用。聯豐亨人壽保留延遲給付退保價值(如有)之權利,惟最遲不得超過自退保日起計六(6)個月。保單權益人之退保請求必需以聯豐亨人壽指定表格以書面向聯豐亨人壽澳門辦事處提交。一經退保及於聯豐亨人壽給付退保價值(如有)後,保單即告終止,而聯豐亨人壽於保單下亦無進一步責任。



保費調整

本計劃在投保及續保時的應付保費是根據以下的因素(如適用)而釐定,包括但不限於:投保額、性別、投保年齡、吸煙習慣、保費繳付年期、核保等級、風險類別及居住地而釐定,並非保證不變。聯豐亨人壽保留權利隨時檢討及調整應付保費,調整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驗與現時期望出現的落差。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電話:(853) 2870 0883

傳真:(853) 2870 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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