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853) 2870 0883

『泰心II』樓宇貸款壽險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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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安家,與至親共享天倫是每個人追求的夢想。所以聯豐亨人壽繼續推出『泰心II』樓宇貸款壽險計劃,與您並肩守護您和家人的安樂窩。

本計劃是特別為貴為業主的您,提供全面的按揭人壽保障。萬一被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不幸身故、發生完全傷殘或完全及永久傷殘時,本計劃將提供相應的保障,讓您在置業時更添安穩。






1. 投保年齡:18歲至(70歲減保障年期)

2. 保障年期:3年至40年

3. 繳費模式:躉繳 (一次性)

4. 最低投保額:MOP/HKD 80,000

5. 保單貨幣:澳門幣/港幣


本宣傳品僅供參考,並只澳門以內派發,不包含保單完整條款,而有關完整條款載於保單文件中。並且,本宣傳品不能詮釋為在澳門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聯豐亨人壽的任何產品的要約、招攬及建議。有關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詳情(包括詳細條款、細則、除外事項、保單費用及收費),請參閱聯豐亨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及條款。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您的專業理財顧問或聯繫聯豐亨人壽客戶服務熱線28700883。


保單權益人須承受聯豐亨人壽的信貸風險。若保單權益人於保單初期終止此計劃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額可能遠低於已繳付的保費。

聯豐亨人壽保留根據擬被保人及申請人於投保時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有關投保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請的權利。

 


a. 匯率及貨幣風險的聲明 : 若本計劃的投保貨幣並非本地貨幣,您須承擔匯率風險。匯率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時引起的波動,您可能因匯率產生的波動而蒙受部分經濟損失。隨之繳付的保費(如有)亦有可能比首次繳付保費金額為高。您應留意潛在的貨幣匯率風險以決定投保採用何種貨幣。

b. 保單權益人應在保費繳費年期內按時繳交保費。如所需金額(如保費)未能於聯豐亨人壽指定之寬限期(如適用)完結前繳交,保單有可能終止或失效。惟須受自動保費貸款(如適用) (聯豐亨人壽將自動從不能作廢價值內以貸款形式墊繳保費)及不能作廢條款限制 (如適用)。如因未能繳付保費導致保單被終止或失效,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退保價值可能低於已繳總保費及失去保單所提供的保障。

c. 在下列情況下『泰心II』樓宇貸款壽險計劃保障將會自動終止(以下列日期中的最早日期為準):

(i).被保人年滿7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或(ii).與最後一筆保費繳付後有關的有效期屆滿日;或(iii).作出身故賠償或完全及永久傷殘的賠付;或(iv).當計劃期滿、到期、失效、被取消或退保;或(V)聯豐亨人壽已支付或將會支付的賠償總額已經達至保單所有保障之賠償上限(如適用)。

d.實際的通脹率有機會較預期高,因此,您所獲發金額之實際價值可能會較低。

e.本計劃如提早退保,所收取的退保價值可能大幅少於已繳的總保費。

f.身故賠償或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賠償將會按照保障金額(包括已選擇的利率)隨著樓宇貸款的償還每個年度逐年遞減,所以遞減後的身故賠償或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賠償金額可能不足以完全償還該筆貸款的餘額,尤其投保時的投保金額低於實際樓宇按揭貸款金額時。


本不得異議條款只適用於保單下之身故賠償。除因欠繳保費或欺詐外,自保單簽發日或恢復生效日(以較後者為準)起計在被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保單之有效性將不得被爭議。為免誤會,如涉及任何欺詐、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重大事實的情況下,聯豐亨人壽有權在被保人身故前的任何時間根據欺詐、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重大事實條款或在法律另有准許的情況下使整份保單無效,而不受此不得異議條款所限制。


保單權益人應盡所知所信,提供完全屬實及真確無訛的陳述及答案。若投保書中 (如有),或保單所依據的聲明,或相關影響保單或聯豐亨人壽的風險的任何其他事項,或根據保單作出的索賠的任何欺詐、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重大事實的情況,聯豐亨人壽有完全和絕對酌情權使保單無效,而保單之下的任何索償將被取消。除非有欺詐情況,否則在該等情況下保單權益人已繳付的任何保費將被退回給保單權益人。


保單是依據承保表上所載有關被保人的年齡、性別或其他與被保人相關的事實而繕發。除了聯豐亨人壽在被欺詐的情況下擁有之權利外,若被保人的年齡、性別及/或其他與被保人相關的事實誤報,則保單上須支付的金額及賦予的所有利益,將按照已付的保費與確實被保人的年齡、性別及相關的事實所計算原可購買的利益,若被保人的年齡被報大或性別被誤報而導致多繳保費,聯豐亨人壽將退回多繳付之保費。

若聯豐亨人壽知悉被保人的確實年齡、性別及/或其他與被保人相關的事實,而被保人原應不符合被保資格,聯豐亨人壽可行使絕對酌情權終止保單,而聯豐亨人壽的責任僅限於退回已繳保費(不含利息)。


保單權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及取回所有已繳保費。(退回的保費以保單貨幣為計算單位,或以退款日所提供的兌換率,以相應的澳門元/港元繳付;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聯豐亨人壽可在退回保費中扣除在核保時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並不限於身體檢查及調查費用)。但是保單權益人必須簽署該通知,並確保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於冷靜期內直接收到。保單冷靜期為緊接保單交付予保單權益人或保單權益人的代表後起計的21個曆日。


倘若被保人在本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較遲者為準)起一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本公司的責任只限於退還不計利息的已繳交之保費,如有欠款,應予扣減。


若本保單未曾亦無需作出任何身故賠償及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保單權益人可於本保單滿期日或之前向本公司作出書面通知並附上保單正本,向本公司申請退保,以領取退保利益。退保應在通知內註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通知並無註明生效日期,則生效日期將由本公司釐定。本公司保留將退保利益之給付延至不得超過自退保日起計六個月的期間之權利。根據本計劃規定向保單權益人或任何受讓人作出的退保利益之給付,或已將退保利益存入或兌現之證明,即解除本公司於本計劃的進一步責任。


在下列的情況下本保單將會自動終止 (以下列日期中的最早日期為準) :

1. 被保人年滿7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或

2. 與最後一筆保費繳付後有關的有效期屆滿日;或

3. 作出身故賠償或完全及永久傷殘的賠付;或

4. 當計劃期滿、到期、失效、被取消或退保;或

5. 聯豐亨人壽已支付或將會支付的賠償總額已經達至保單所有保障之賠償上限(如適用)。


a.     本保單繕發日期起一年內因自殺引起的死亡或因自殺死亡,均不屬本保單的保障範圍。

b.     除適用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本保單之保障範圍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或引起之完全傷殘或完全及永久傷殘:

  1. 被保人自殘身體或意圖自殘身體,不論其神志是否清醒;

  2. 被保人患上精神相關疾病;

  3. 被保人觸犯或意圖觸犯刑事罪行或參與任何打鬥;

  4. 被保人服用或吸收任何酒精、毒品、麻醉劑、藥物、鎮靜劑或毒藥、或受其影響,惟由醫生處方者除外;

  5. 任何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及/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疾病,包括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及/或其任何變異、衍生或變體;

  6. 戰爭(不論有否宣戰)、暴動、內戰或其他任何類似戰爭的事故,不論被保人是否積極參與其中;或,

  7. 原子爆炸、核子分裂或放射性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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